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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跟踪国家及地方食品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监管问答与实施日期。

最新精选

第 1–16 条 · 共 16 条
10月9日周五
  1.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77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制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基本要求、频次、方式、程序和报告要求。企业至少每半年自查一次,生产加工含发酵、合成、酶解工序的企业至少每季度一次;生产条件重大变化、停产后复产、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后,还应及时开展专项自查。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频次、触发情形和全过程程序,可用于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调整要求。

9月30日周三
  1.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79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蔬菜水果中三唑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编号为KJ 202601至KJ 202613。方法覆盖蔬菜水果、畜禽肉、乳制品、蜂蜜和水产品等食品及相关检测对象。方法文本将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公开供查询和下载。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及对应KJ编号,并说明文本公开查询和下载的时间安排。

  2.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7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批准发布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编号自KJ 202601至KJ 202613,全部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方法覆盖蔬菜水果、畜禽肉及乳制品和蜂蜜、水产品三类基质,涉及多种农药、兽药及相关化合物检测。

    推荐理由:公告集中发布13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及编号,覆盖果蔬农残、畜禽与水产相关检测场景,可供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参考。

  3.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7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1项调味品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38号公告,批准发布的27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包括11项调味品标准。换版标准GB/T 18187-2026《食醋质量通则》和GB/T 20903-2026《调味品分类》将于2027年9月1日实施;新制定的9项标准中,4项于2028年3月1日实施,其余5项于2027年9月1日实施。

    推荐理由:公告集中呈现调味品标准换版与新制定安排,企业可据实施日期核对产品分类、标签标示和相关标准衔接。

  4.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77

    市场监管总局就《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家标准《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8日。文件作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支撑,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服务管理要求。主要内容涉及规则管理、准入与信息管理、风险与合规管理、流量机制、选品审核、营销行为规范及售后服务等。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细化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服务机构和营销人员的责任边界,便于相关主体对照调整合规管理。

  5.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8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益肾子和盐焗禽肉制品两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9月21日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益肾子》(DBS 44/026-2026)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焗禽肉制品》(DBS 44/027-2026),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将于2027年3月21日实施。

    推荐理由:两项地方标准明确了盐焗禽肉制品的分类、贮运与标签要求,以及益肾子果仁的关键安全指标和实施时间。

9月11日周五
  1. 中国政府网·政策库78

    国务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明确市场监管所职责并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定位及职责。条例涵盖食品生产经营、广告、价格、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范围和规范执法要求,为食品、广告等领域基层监管协同提供制度依据。

7月13日周一
  1. 中国政府网·政策库75

    国务院批复《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并明确消费发展目标

    国务院原则同意《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监测评估。规划提出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并明确优化保健食品供给、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等安排。

    推荐理由:批复明确扩大消费规划的实施框架,并涉及保健食品供给、食品安全责任和网络销售规范等食品行业关注事项。

7月3日周五
  1. 中国政府网·政策库61

    国务院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

    国务院于2026年6月21日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部署“十五五”时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治理、绿色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监管等任务。规划提出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PM 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并推动快递包装循环利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抵制过度包装。

    推荐理由:规划提出绿色生产生活、包装循环利用和重点行业减污降碳等任务,可用于跟踪食品产业相关环境要求变化。

3月31日周二
  1.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6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披露2025年完成立法项目39个、涉及法律法规规章57部。报告称,全年立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6.28万件、保健食品行业违法案件2.4万件,并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

    推荐理由:报告集中披露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直播电商等领域的立法与执法数据,可用于跟踪监管重点和合规检查事项。

3月27日周五
  1.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83

    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27号令修正《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决定于2026年2月28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全国及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设置,并列明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办法还新增委托生产、集团公司统一品牌产品及国内生产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使用或备案要求,并调整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推荐理由:决定明确商品条码管理职责、适用标准及委托生产等场景的使用和备案要求,企业可据此核对条码合规安排。

3月18日周三
  1.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7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GB 29922-2025注册问答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明确,申请人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可按GB 29922-2025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或变更申请,实施后生产企业应按新国标注册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按GB 29922-2013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问答区分了按变更注册与新产品注册办理的情形,并明确稳定性研究、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临床试验等材料和审评要求。

    推荐理由:问答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GB 29922-2025注册、变更和生产的衔接要求,可用于梳理企业申报与材料准备。

1月5日周一
  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78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甜叶菊多酚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1号),明确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已通过审查。公告涉及5种新食品原料、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7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告署名日期为2025年1月27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20种“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通过审查,并区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三类范围,便于企业核对适用类别。

  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81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称威尼斯镰刀菌蛋白等3种新食品原料、分支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C.I.颜料白21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已审查通过。公告落款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网页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5日。

    推荐理由:公告按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列明14种物质,便于核对其审查通过类别与官方文件状态。

12月17日周三
  1.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73

    国务院食安办印发通知部署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国务院食安办印发通知,部署2026年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通知将大宗食品、节令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列为重点品种,并要求加强线上线下检查、专项抽检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还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虚假宣传、“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重点品种、场所与监管任务,相关食品经营主体可据此核对检查和风险处置安排。

10月31日周五
  1.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8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明确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后的生产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3日复函明确,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应按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依法开展生产活动。过渡期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产品,应按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推荐理由:复函明确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过渡期届满后的换证与生产要求,便于企业核查生产许可和技术要求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