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普通食品

今日 0 条
10月9日周五
  1.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38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国家标准《黄豆酱质量通则》征求意见

    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的国家标准计划《黄豆酱质量通则》发布征求意见稿,由TC398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35

    广西标准化协会就团体标准《环江菜牛肉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标准化协会发布通知,就团体标准《环江菜牛肉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畜牧站提出,多家单位共同起草,书面意见须于2026年10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反馈至广西标准化协会。

  3.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35

    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关于《商用食用冰成套制冰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八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已形成《商用食用冰成套制冰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八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涵盖商用食用冰设备、全自动食用管冰生产线及食用冰生产能耗等领域,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意见须按要求反馈至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

9月30日周三
  1. 食品伙伴网·动态公告8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益肾子和盐焗禽肉制品两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9月21日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益肾子》(DBS 44/026-2026)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盐焗禽肉制品》(DBS 44/027-2026),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将于2027年3月21日实施。

    推荐理由:两项地方标准明确了盐焗禽肉制品的分类、贮运与标签要求,以及益肾子果仁的关键安全指标和实施时间。

9月29日周二
9月28日周一
9月27日周日
  1.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36

    食品伙伴网发布微波-红外干燥协同个性化食品3D/4D打印装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介绍了《微波-红外干燥协同个性化食品3D/4D打印装置》征求意见稿,规定装置的术语定义、打印食材、配置、技术要求及试验、检验等内容。适用对象为以果蔬、薯类、谷类、豆类、肉类、水产类等为基材,经双物料双喷头组合设计及微波-红外干燥与刺激等工序加工的个性化食品3D/4D打印装置。

  2.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39

    基于双物料-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的易吞咽食品(征求意见稿)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收录《基于双物料-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的易吞咽食品(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相关食品的术语定义、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及包装贮存等内容。该文件适用于以果蔬、薯类、谷类、豆类、肉类、水产类等食品基材,经双物料配方优化、双喷头设计的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等工序加工的易吞咽食品。

  3.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44

    基于双物料-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的特殊造型休闲食品(征求意见稿)

    《基于双物料-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的特殊造型休闲食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类食品的术语定义、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文件适用于以果蔬、薯类、谷类、豆类、肉类、水产类等食品基材,经双物料配方优化、物理场预处理、模型设计、切片程序优化、基于双喷头设计的多喷头批量增材制造等工序加工的特殊造型休闲食品。

  4.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29

    《广式腊肠热泵干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技术要求与适用范围

    食品伙伴网食品资料栏目收录《广式腊肠热泵干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适用于广式腊肠采用热泵干燥技术进行加工的生产过程。文件内容涵盖术语和定义、干燥原理与基本要求、设备设施、干燥工艺、质量要求、试验方法、设备安全维护及记录文件管理等。

7月13日周一
  1. 中国政府网·政策库75

    国务院批复《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并明确消费发展目标

    国务院原则同意《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监测评估。规划提出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并明确优化保健食品供给、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等安排。

    推荐理由:批复明确扩大消费规划的实施框架,并涉及保健食品供给、食品安全责任和网络销售规范等食品行业关注事项。

3月27日周五
  1.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44

    市场监管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根据第127号令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根据2026年2月28日第127号令修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管理。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未经核准使用或伪造商品条码,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30000元罚款。